时间: 2024-08-05 03:04:06 | 作者: 企业宣传片
现将《永州市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备案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文件要求,加强对永州市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备案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及竣工备案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9]第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心城市范围内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备案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包括桥梁、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照明、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包括地下交通、通讯、管线等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认可及备案监督管理工作。中心城市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竣工备案管理工作委托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验检测单位,依法对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工程开工前,承包(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依据《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CJJ2-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141-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268-2008)和燃气、照明、园林绿化等相关施工与验收规范和施工图明确的其它规范要求,确认构成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附件十一),作为施工质量检验、验收的基础,并符合下列规定:
2、单位(子单位)工程应按工程的结构部位或特点、功能、工程量划分分部工程。
3、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分项工程组成,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等划分分项工程。
4、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应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划定。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CJJ2-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141-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268-2008)和燃气、照明、园林绿化等相关施工与验收规范和施工图明确的其它规范要求。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相关单位人员进行隐蔽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6、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进行平行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并确认合格。
2、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质量(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等进行验收。
3、分部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会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设计单位专业设计人员、勘察单位专业人员等进行验收。
4、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组织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设计人员等进行验收,并邀请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监管部门人员参加。
5、工程预验收。工程预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由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还可邀请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项目监督工程师、接管单位人员参加。
6、工程竣工正式验收。工程竣工正式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专家组成验收组,并邀请规划建设、财政和工程接收单位参加,并制定工程竣工正式验收方案;对工程建设规模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和城市桥梁、给水、燃气、照明、环保、消防等特殊要求工程还应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项目质量评定。
(2)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值的1.5倍。
(3)具有完整的施工原始资料和质量检查记录。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中的实测项目应抽样检查,抽样取点应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
5、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预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在预验收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正式验收。在对项目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均合格后(详见附件12表1-5),建设单位方可申报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条工程质量不符要求的处理。当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了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要按照《永州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永政办发[2012]74号)要求,及时将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在政府指定的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后台发布。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原则上应当按市政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以下简称预验收)和市政工程质量竣工正式验收(以下简称竣工正式验收)两个阶段进行。对于工程建设规模少于3000万元的施工工艺简单的土石方工程、维修抢修工程、大树种植工程等,可只采取竣工正式验收一个阶段进行。但对工程规模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城市桥梁、给水排水(污水)、燃气以及有环保、消防要求的工程,应按两阶段组织竣工验收。对于提前通车、通水等使用的项目,可参照预验收的办法进行阶段性验收,并填写《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附件一)。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就工程预验收单位工程的主要检查内容分别进行汇报。
3、建设单位组织外观、实测实量,查验质量保证资料,并宣布检查结果和预验收结论。
5、对工程预验收中存在较多问题的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正式验收前,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进行消项专题检查。
(一)依法办理了项目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备案、公开招投标、合同备案、质监安监、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施工许可等工程建设法定报建手续,并完成了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1、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附件二),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2、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附件三),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3、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是否符合勘察、设计文件及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勘察质量检查报告》(附件四)、《工程竣工验收设计质量检查报告》(附件五),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项目有关负责人和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管理资料和施工技术资料要完整、真实、有效,并按要求进行组卷和装订成册(附件十)。
(四)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三证及进场试验、检验报告。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逐条消项。
(七)建设单位完成环保、消防专项验收(附件七),并得到规划条件核实认可。
(八)施工单位对工程预验收存在的质量问题已经整改到位,并有建设单位复查意见。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正式验收的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担任,副组长由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担任,项目验收应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专家评定、政府监督的程序进行。并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顺序进行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和验收。
2、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竣工正式验收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竣工正式验收。建设在组织竣工正式验收前5个工作日将竣工正式验收方案和验收认可申请书面申报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并提交《工程竣工正式验收认可申请报告》(附件六)。
3、工程建设规模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在专竣工验收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项目质量评定。
1、工程竣工验收组组长宣布工程竣工验收组成员及各专业验收组长名单,明确各专业验收组的验收范围、内容和职责。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分别向竣工验收委员会书面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4、各专业验收组对工程质量实体抽查、工程技术资料和安全等各管理环节做出全面评价。
7、竣工验收组集中评议并提出竣工验收意见,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附件七)。
8、验收过程发现严重质量问题,达不到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宣布该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并责成建设单位立即组织整改。根据整改情况,重新择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过程如发现一般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验收意见,并责成建设单位督促施工、监理单位限时整改到位,并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当结合平时质量安全监督情况,对建设工程做出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工程经竣工正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验收原始资料申报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认可。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竣工验收认可文件(附件八格式)。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正式验收合格认可之日起15日内,到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备案后才能交付使用。竣工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3个月内,向永州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符合本细则文档组卷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取得档案移交证明手续。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认可备案后1个月内,向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移交,取得项目移交手续。承包(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移交后要依法承担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禁止参与竣工验收的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在竣工验收环节谋取不正当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将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一)在验收公务活动中,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服务对象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在验收公务活动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验收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永州市规划建设局发布的《永州市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及备案实施细则》(永规建发〔2009〕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