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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9-14 03:55:58 |   作者: 新闻中心

  根据《济南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深化城管体制改革的意见(暂行)》(济政发[2003]31号)有关法律法规,就加强城市道路及市政设施占用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城市道路及市政设施占用审批手续,由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协调交警、规划、园林、区建设局(委)、市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统一勘察现场,一站式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手续时,坚持群众生活亟需的优先、与道路拓宽改造和维修同步的优先、有规划手续的优先、具有同属性合并统一占用的优先的“四优先”原则,从严控制占用规模和范围。

  城市道路和市政设施施工占用和其它形式的占用维护收费,按照《济南市城市管网建设特许经营暂行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涉发[1994]185号文件执行。市市政公用部门负责道路占用费用的收取,收取的占路资金专户储存,分区返还,专项用于道路修复。

  施工和其它形式的占用维护费用,大多数都用在城市道路及周边施工占用现场的维护(城市道路挖掘不收占用费)。施工占用维护费的收取按照工期和施工搭建、临时设施及堆放物料的实际占用面积计算。概算时最大计算面积不允许超出施工所占面积的总和。

  经批准施工需现场堆放物料、施工机具占用人行道的,必须严控占用规模与范围。施工现场的临时占用及搭建的临时驻处,应设置活动板房和简易卫生设施;现场堆放物料应做到条块状物料成垛,粉屑状物料成方,机具整齐有序,工地渣土、淤泥、弃土等随产随运,实行净场作业,现场用料随用随进;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灰土、水泥。

  需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拟设临时设施的单位,首先应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定点许可,市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勘察定点、定责、定位,联合签发占用许可证;对不符合程序设置的临时设施,由市政公用部门协调执法部门予以取缔。党政机关、团体、院校门前及周边地区和重点场所,以及泉城广场、火车站广场、汽车总站广场、市中广场、洪楼广场、槐荫广场、槐苑广场、济南国际机场广场等道路,以及红线米)的路口,除必要设施(交通信号杆、电力、电信、路灯杆、消防栓、废物箱、行道树外,禁止设置其它任何设施),人行道上各类设施,原则上应靠近路沿石一侧设置,不得占压盲道设施。

  城市主要道路及重点场所,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规划,设置的公益性临时设施不得影响正常的道路及人行道的使用功能。另外要从内容、形式、标准、规模等方面与周边道路环境相协调。各类箱、亭的设置,要最大限度地考虑市民的需求,并统一式样、统一定点、统一审批,让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好的作用。城市主、次干道和重点场所、机关、院校、旅游景点、公园等大门两则人行道50 米内,一般不可以设置各种经营性商亭和临时设施,确需设置临时公益设施的,也要在形式、标准、占用规模等方面严控,经市规划、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许可,方可设置。人行道、道路红线米以上的,在设置落地箱、亭、电话亭等设施时,一定要保证留足3 米以上的人行道空间,同属性临时设施,必须合并统一。阅报栏、流动厕所应设置在道路红线之外,以减少占用规模和压力。

  规范施工占用的管理,必须从施工性质、规模和范围方面确定占用面积。施工工地等占用一般是堆放物料、建筑材料、粉屑状物料、机具,必须用不低于1.8米的彩瓦板材进行围档,要美观大方,坚固耐用。工期在三个月以上的,应当设置实体围墙,以确保工地现场的施工安全;保护好施工区域未占道路,不得使用有可能造成路面损坏的机具和方式来进行作业;不得打桩设挡;工地渣土、淤泥随产随运;现场用料,随用随进;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灰土、水泥,以减少路面的损坏;要严格按照审批时限竣工。竣工后三天内现场清理完毕,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城市建设与管理的主体是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自然人占用市政设施,必须取得市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同时各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要确实担负起管理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城市道路与设施的管理,对未经行政许可的行为,要及时有效地发现,严肃处理,并上报市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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