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宣传片
关于印发杭州市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4-08-05 03:04:22 |   作者: 企业宣传片

  现将《杭州市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保障桥梁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19号主席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417号国务院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593号国务院令)、《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8号)、《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浙交〔2009〕96号)、《浙江省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若干规定(试行)》(浙政办发〔2011〕57号)、《杭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杭政办[2009]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合使用的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省、县道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作原则】 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由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共同负责,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单位是指主管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承担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任务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收费公路经营业主。

  第四条【管理制度】 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格外的重视桥梁管理制度建设和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加强桥梁养护资金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的运营安全。

  第五条【管理职责】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辖区内路政管理职责,加强桥梁路政管理工作,强化治超和源头管理,保障桥梁安全。

  第六条【社会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应进行制止和检举。

  备注:第三条至第六条引用《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浙交〔2009〕9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七条【政府责任范围】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桥梁和农村公路桥梁安全负领导责任,其中由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直接养护的桥梁除外。

  第八条【政府具体责任】 各级政府应督促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桥梁安全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协调桥梁安全管理事宜,建立桥梁安全治理经费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一)加强对桥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区域内桥梁安全管理领导责任;

  注:引用《关于印发健全营运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意见的通知》(浙交〔2012〕106号)

  第九条【市级监管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的监管单位,市公路管理局受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具体承担监管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全市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市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以及国、省、县道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四)负责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实行备案监督制度;监督、检查桥梁养护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现场管理,

  (五)编制、上报本市公路桥梁养护建议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做好与省、县两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衔接工作;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六)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情况做检查,及时掌握公路桥梁的技术状况,并按规定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七)组织实施本市范围内有省、市安排资金的公路桥梁特殊检查和定期检查专项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复核和上报;

  (八)受省、市委托,负责组织有省、市资金安排的公路桥梁养护工程设计审查工作;审批有省、市补助资金的县、乡、村道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的工程方案及预算;并组织项目的交(竣)工验收;

  (九)负责全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资料的汇总、审核、编制和上报,及时完善和更新桥梁技术状况评价和市级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资料;

  第十条【县级监管职责】 各县(市、区)交通局是其辖区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的监管单位。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定期对辖区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桥梁养护情况进行全方位检查,及时掌握桥梁的动态技术状况,并按规定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四)检查、监督和指导辖区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桥梁养护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编制、上报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建议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六)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推进养护市场化工作,逐步建立市场化分类运行机制;监督、检查桥梁养护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管理。

  第十一条【公路段管养职责】 各公路段(处)是负责本辖区内国、省(不包括高速公路、普通收费公路)、县道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依法履行以下桥梁管养职责:

  (一)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公路站、养护公司对桥梁的具体养护管理和经常检查工作;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县级公路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负责辖区内所管养桥梁的经常检查、按时进行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做好技术状况评定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协助市公路管理局做好有省、市安排资金的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

  (四)负责汛期前后以及遭遇突发事件后对所管养公路桥梁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查出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情况严重的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收费公路管养职责】 收费公路经营业主为其所经营的收费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管养单位,承担桥梁管养责任,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做好所管养桥梁的检查评定、养护工程、应急处置、档案管理等工作,履行好桥梁管养职责:

  (二)负责所管养桥梁的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做好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编制、上报所管养桥梁养护建议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并上报桥梁监管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足额安排公路桥梁养护资金,以确保桥梁养护工作正常开展。

  (四)按省、市有关规定做好所管养桥梁养护工程、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定所管养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接受桥梁监管单位的监督检查与管理。

  (六)负责汛期前后以及遭遇突发事件后对所管养公路桥梁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查出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情况严重的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跨航道监管范围】 因航道改造需要而建设的跨航公路桥梁,桥梁工程通过交、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后,根据相应的管养职责移交桥梁管养单位管养,并纳入监管范围。

  第十四条【人员分工】 公路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

  备注:第九条至第十四条黑色体字引用《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浙交〔2009〕96号)相关条款;蓝色字体为新增内容。

  第十五条【省补资金】 国、省道公路桥梁养护资金在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收入中列支。

  第十六条【地方资金】 县道公路桥梁日常养护资金由地方负责,养护工程资金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的原则进行筹措。

  第十七条【自筹资金】 收费公路桥梁养护资金由收费公路经营业主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资金用途】 公路桥梁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桥梁日常养护、养护工程、桥梁检查和桥梁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备注: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黑色体字引用《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浙交〔2009〕96号)相关条款;蓝色字体为新增内容。

  第十九条【桥梁标志管理】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辖区内所管养桥梁管理牌、标志标线、限载标志等设施的监管、设置和维护;限载标志的取值应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变化及时调整,实行动态设置管理;

  国、省、县道上的所有桥梁均应设置桥梁管理牌、限载标志,并保持限载标志完好有效,缺损的标志应及时修复。

  公路桥梁桥墩和桥台应加强保护,门架、限高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第二十条【路政监管内容】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公路桥梁周围危及桥梁安全的活动监管:

  (一)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内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活动;

  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实施前款有关行为的,应事先报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水利厅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桥梁安全。

  (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三)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四)在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内采砂。

  第二十一条【路政巡查】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公路桥梁两侧建筑控制区及桥梁下部路政管理,及时督促查处利用公路桥梁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路政责任人】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落实公路桥梁路政管理责任制,明确每座桥梁路政管理责任主体与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路政管理职责】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以下公路桥梁路政管理职责:

  (四)制止和查处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在公路桥涵附近焚烧物品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行为;

  第二十四条【路政巡查】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加强对公路桥梁的路政巡查,建立完善的巡查记录。

  第二十五条【超限管理】 对特大型桥梁及特殊结构桥梁要依法设置超限运输车辆检测站,实施动态超限运输管理。

  注:黑色体字引用《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浙交〔2009〕96号)相关条款;蓝色字体为新增内容。其中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蓝色字体内容引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7-20条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检查评定依据】 桥梁的检查与评定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2011)等国家、行业现行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七条【技术等级分类】 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分为1至5类。桥梁总体及部件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按《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2011)执行。

  4类:主要构件有大的缺损,严重影响桥梁使用功能;或影响承重能力,不能保证正常使用。

  5类:主要构件存在严重缺损,不能正常使用,危及桥梁安全,桥梁处于危险状态。

  第二十九条【经常检查】 桥梁的经常检查主要是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及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主要部(构)件技术状况评定标度明显达到3、4类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第三十条【定期检查】 桥梁的定期检查是指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周期不少于三年1次,由桥梁养护工程师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干线公路中桥以上一般结构桥梁应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不少于3年1次的定期检查;特殊结构桥梁(带柔性吊杆拱桥(含系杆拱)、悬索桥、斜拉桥等)应由专业机构进行不少于2年1次的定期检查。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和灾害性天气过后应及时安排定期检查。

  对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m及以上的大桥应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1、2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3类桥每年至少一次,4、5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检查频率。

  第三十一条【特殊检查】 桥梁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对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40m及以上的大桥应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1、2类桥每五年一次,3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4、5类桥立即进行特殊检查。

  第三十二条【检查要求】 桥梁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的规定,并应在当天按规范规定的格式做好检查记录,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桥梁定期检查报告、特殊检查方案、特殊检查报告应组织有桥梁监管单位参加的专家论证,确保检查结论科学、准确。

  第三十三条【技术评定】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原则上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有桥梁监管单位参加的评定,对技术状况评定为4类和5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做复核:

  (一)国、省道公路技术状况为4类、5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市级监管单位负责组织复核并提出最终复核意见,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国、省道公路技术状况为4类、5类的特大桥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由市级监管单位负责组织复核,由省级监管单位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二)县道公路技术状况为4类、5类的桥梁由市级监管单位复核,并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专家论证】 对难以判断损坏原因的大桥、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应首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通过特殊检查并以组织有桥梁监管单位参加的专家论证方式评定桥梁的技术状况。

  注:黑色体字引用《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浙交〔2009〕96号)相关条款;蓝色字体为新增内容。其中第二十七条蓝色字体内容引用《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2011)》第17-20条相关内容。第三十条引用《关于印发健全营运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意见的通知》(浙交〔2012〕106号)相关内容。

  第三十五条【管理人员责任】 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要落实桥梁技术管理责任分工,规定明确清晰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桥梁养护管理职能部门、桥梁养护工程师等各方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桥梁技术管理负总责,是桥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规定配备桥梁养护工程师,督促桥梁养护管理制度的落实,为桥梁养护工程师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对下级报告的桥梁安全问题及时协调资源消除安全隐患;

  桥梁养护管理职能部门统筹开展桥梁技术管理工作,对桥梁养护工程师的管理履职情况负责;

  第三十六条【桥梁养护工程师人数】 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明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桥梁养护技术人员),并保持其人员相对稳定。

  市级桥梁监管单位应明确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桥梁养护技术人员)2至3人,县级桥梁监管单位应明确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桥梁养护技术人员)1至2人,县级桥梁管养单位应明确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桥梁养护技术人员)3至4人。

  收费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桥梁养护技术人员)1-3人,并保持其人员相对稳定。

  第三十七条【梁养护工程师资质要求】 承担公路桥梁具体监管工作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十八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工作要求】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及时报告桥梁安全隐患,协助行政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三十九条【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桥梁养护技术人员)在单位行政和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办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提出需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在职能部门组织下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主办桥梁的小修保养工作,在行政领导组织下参与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它因素损坏的情况;配合做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改造或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改造或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主办所管养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及时更新和维护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及系统;起草年度管辖桥梁技术状况报告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监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公路桥梁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在单位行政和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办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桥梁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改造或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注:引用《关于印发健全营运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意见的通知》(浙交〔2012〕106号)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四十一条【建设程序】 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造工程原则上由桥梁管养单位组织实施,桥梁改建的组织实施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养护要求】 对技术状况为1、2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3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4类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对技术状况为5类的桥梁应及时封闭交通,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改造或改建。

  对荷载等级、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对宽度不能满足所在线路技术标准要求且影响通行安全的桥梁,应有计划的进行加宽改造。

  第四十三条【航标设置】 跨航桥梁建设时应同步设置助航标志。其中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桥区水上标的设置由桥梁建设单位负责。

  桥梁航标和桥柱标的维护工作由桥梁业主单位负责,航标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指导,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内河航区的桥区水上标维护工作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费用由桥梁业主和航标管理机构各承担一半。

  第四十四条【养护工程设计】 对需进行大修、改造或改建的大桥、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桥梁大修、改造或改建设计的重要依据。

  公路桥梁的大中修、改造或改建工程的设计应择优选择有资质和从业经验的单位,设计文本应按《浙江省公路桥梁大修与改造工程设计文本编制指南(试行)》编制;实行备案监督制度。

  中、小型公路桥梁加固、改造工程可采用一阶段设计,大型、特大型桥梁、特殊结构桥梁加固、改造工程应采用两阶段设计。桥梁加固改造的设计荷载不得低于原设计荷载等级。拆除重建的桥梁设计荷载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养护工程招投标】 除应急抢险等紧急情况外,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实行招投标制,从事桥梁养护工程施工的企业,应符合省、市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监督制度。

  第四十六条【养护工程监理】 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法人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具有公路工程相应监理资格的监理单位,并实行备案制度。监理单位要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养护工程质量监督】 桥梁养护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项目法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提高检测水平,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十八条【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 公路桥梁大修、改造或改建工程完工后,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鉴定,桥梁管养单位组织交工验收,桥梁监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1、2类。

  第四十九条【施工公告】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5天,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国省道公路桥梁采用断道施工前,应按将断道施工绕行方案报市公路管理局并获省公路管理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施工安全】 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分管领导和责任人;施工单位应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相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标化建设,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公跨铁桥梁养护工程动工以前,应与铁路部门取得联系,确保安全。

  注:黑色体字引用《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浙交〔2009〕96号)相关条款;蓝色字体为新增内容。

  第五十一条【档案管理】 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桥梁管理档案,实行“一桥一档”,建立市、县两级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各公路管理段(处)、收费业主经营业主应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并及时上报桥梁监管单位,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第五十二条【档案要求】 桥梁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装订。以一座桥为单位单盒或多盒归卷并编码,建立目录索引,方便查找。档案封面标签应注明桥梁名称、路线名称、编码、序列号、养护单位、监管单位名称。

  上级、本单位桥梁养护管理制度、办法、文件,研究桥梁养护管理事宜的会议纪要等。

  (一)综合文件。包括设计图纸、竣工图纸、交工验收文件、竣工验收文件、设计中重大技术问题往来文件、会议纪要等。

  (三)施工资料。包括工程变更图纸、工程事故及处理情况报告等相关施工文件。

  责任单位资料包括桥梁养护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等的基本资料。以及在运营过程中项目发生移交接管的文件及相关证明。

  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汇总、定期检查、特殊检查等资料(经常检查的表格记录可以保存在基层养护站所档案中)。具体为:

  (一)经常检查资料。应根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规定的经常检查频率要求,整理保存历次检查记录。(《公路桥涵养护规范》附录B)

  (二)定期检查资料。应根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规定的定期检查频率要求,整理保存历次检查报告及评审纪要。

  突发事件资料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如造成桥梁加固改造的,还需按照“危病桥梁管理资料”整理保存相关资料。

  3、参与单位资料。包括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等

  监管单位盒内资料可参照上述执行,其中交(竣)工验收图纸、经常检查资料可从简。

  第五十三条【档案完善】 基本资料缺失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

  第五十四条【收费公路档案报送】 因管理需要,收费公路经营业主应及时向监管单位提供桥梁技术档案。

  注:引用《关于印发健全营运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意见的通知》(浙交〔2012〕106号)档案要求。

  第五十五条【应急工作原则】 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系统联动,资源整合;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工作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五十六条【应急预案制定】 公路桥梁监管单位和桥梁管养单位应制定以预防和处置公路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应单独制定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的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4、5类的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第五十七条【应急报告制度】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在日常巡视、经常检查或定期检查发现桥梁处于危险状态或有危险迹象时,要立即报告当地桥梁监管单位。桥梁监管单位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确认险情,如险情重大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单位。

  公路桥梁监管单位发现桥梁处于危险状态或有危险迹象时,要立即通知桥梁管养单位,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如险情重大要立即通知地方人民政府。

  第五十八条【应急处置】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在发现或接获桥梁处于危险状态或有危险迹象时,应立即采取限载、限速或封闭交通等措施,安排专人监视观测,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十九条【应急交通组织】 对采取限载、限速或封闭交通等措施的桥梁,必须设置好绕行便道或绕行路线,并合理设置断交或限载、限速警示标志及车辆绕行预告、指示、导向等标志,并通知公安交通部门,保障车辆能够顺利通行。

  第六十条【重大应急报告】发生以下突发事件,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省级监管单位:

  第六十一条【应急保障】 根据公路桥梁突发事件等级和事件发展态势,桥梁监管单位、管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组织、指挥抢险救援,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注:黑色体字引用《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浙交〔2009〕96号)相关条款;蓝色字体为新增内容。

  第六十二条【监督检查】 桥梁监管单位要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内桥梁管养单位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监管单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六十三条【检查内容】 桥梁监管单位督查的重点为桥梁管养单位是否落实了桥梁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职等情况,主要内容:

  第六十四条【监督反馈制度】 桥梁监管单位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受督查单位,并督促其改正;受督查单位对监管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改正。受督查单位对发现的问题拒不改正的,桥梁监管将对其进行通报,并报上级主管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相关责任】 由于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桥梁发生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六十六条【资金决策】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收费公路经营业主是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经费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桥梁安全事故的,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六十七条【监管措施】 对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与单位年度考核挂钩等,同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六十八条【分管领导责任】 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不履行职责,导致本单位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混乱,上级监管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报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十九条【养护工程师责任】 桥梁养护工程师在日常工作中不履行职责,一年之中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取消桥梁养护工程师资格。

  第七十条【责任追究】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相关监管单位、管养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下达的桥梁维修加固年度计划,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擅自调整计划的、不实施下达计划的;

  (三)挪用桥梁维修加固专项资金,或配套资金不落实,延误桥梁病害处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按要求对所管辖范围桥梁进行全方位检查,不建立桥梁养护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桥梁的安全抢险应急方案,发现问题不按照应急方案采取措施或应急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十一条【收费公路责任】 收费公路经营业主不履行公路桥梁管养义务,未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规范对收费公路桥梁进行日常检测、维护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特定高速公路责任】 高速公路桥梁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未及时处理,影响高速公路畅通和安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注:黑色体字引用《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浙交〔2009〕96号)相关条款;蓝色字体为新增内容。

  第七十三条【对县级制度要求】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规则。

上一篇: 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及竣工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一篇: 为城市路途“评脉” 南京发动城市路途空泛检测作业